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化解不动产登记(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障和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政办通[2022]20号)和《关于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计费额的通知》(浔自然资字[2020]1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积极探索处理的办法。

(二)依法依规,违法必究。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既处理好相关问题,又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有关税费。

(三)因事施策,确保实效。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简化登记办证程序和要件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处理范围

以下情形经桂平市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暂不列入本次处理范围:

(一)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房屋;

(二)已列入收储征收拆迁和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房屋、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认定为危房的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规划控制范围、城镇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范围、阻挡现状道路或消防通道等的房屋;

(三)存在防震、消防、应急疏散等隐患,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

(四)传统骑楼街(上、中、下股街、五甲街等);

(五)超过11层的房屋;

(六)其他法律禁止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三、处理方案

(一)对于“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确定土地金征收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授权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批准或处理。

(二)对于“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问题,房屋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为“建设用地”的,直接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

(三)对于“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和“无权属争议”的事项,由房屋所在辖区的社区(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实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权属清晰、无争议。

按照不动产登记必须提供的要件材料,针对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方案。

1.用地手续的办理

(1)超出证书登记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实测宗地面积超出证书登记面积,证书登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误差在3%以内的或证书登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误差在5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按实测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实测宗地面积超出上述范围且符合城镇空间规划的

Ⅰ、土地属于划拨性质,超出证书部分按宗地基准地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原证书登记部分按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整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给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人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Ⅱ、土地属于出让性质,按宗地基准地价的60%补交超出原证书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日期按原出让合同的日期为准)。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使用的不动产,权属无争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建造年代、房屋建造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或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区申请,经社区、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权后,按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政府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3)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原违规建设的房屋,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城镇空间规划的,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原则,由房屋所在的社区(村委)完善相关手续后,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房屋质量合格的,由权利人申请,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证明,经公告3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基准地价的60%缴交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4)市政府安排的拆迁回建地因客观原因未取得用地手续和虽未取得用地手续但用地已经有关部门处罚且已建成房屋使用,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城镇空间规划的,由房屋所在的社区(村委)完善相关手续后,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房屋质量合格的,由权利人申请,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证明,经公告3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权利人按基准地价的40%缴交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5)对转移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额度需达到25%以上才批准转让,即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批准设计图纸建好一层(含)以上建筑的,可视为达到投资额度25%以上。

(6)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 ,继续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 、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或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房屋所有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经核实 ,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 ,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规划建筑手续的办理

1.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及程序:

(1)已建建筑经核实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且在六层以内(含六层)。

(2)有合法用地手续。

(3)《房屋测量报告》。

(4)《质量安全承诺书》或《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

(5)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6)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位于2014年以后的开发区,开发区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委会通过并有批复的,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不能超过批复规划设计方案的规模。

2.建筑占地面积未超出用地红线,阳台、飘窗等垂直投影也未超出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的,但建筑实测面积超出规划准建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建筑实测面积不超出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直接按建筑实测面积办理竣工验收。

(2)建筑实测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须通过行政处罚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定费用,补办超出面积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按《关于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额的通知》(浔自然资字〔2020〕14号)文执行。

(3)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土地面积变更,导致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现状房屋实际面积不相符,建筑实测面积不超出10平方米的,直接按建筑实测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实测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须通过行政处罚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定费用,补办超出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竣工验收。

3.建筑占地面积未超出用地红线,但阳台、飘窗等垂直投影超出允许挑出范围,导致建筑实测面积超出规划准建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建筑外挑超出允许外挑不大于0.5米,主要用为建筑装饰、飘窗、立面线条、立面效果,增加房屋建筑面积,按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处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验收。

(2)建筑外挑尺寸超过允许外挑尺寸大于0.5米不大于0.9米的,针对房屋所处在街道的不同宽度,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在10米以下的巷道,须整改合格才能验收。

②在10米街道以上(含10米),建筑外挑尺寸大于0.5米不大于0.9米,符合消防要求的,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按整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处罚,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验收。

(3)建筑外挑尺寸超过允许外挑尺寸大于0.9米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验收。

4.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阁楼的:

按整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处罚,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才能验收。

5.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超过六层不超过11层:

符合城镇规划的,须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由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符合消防要求的相关证明,按整栋建筑面积×145元/平方米处罚,处罚后补办六层(含)以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附记中注明:不予确权面积××平方米。

6.原已收取城镇建设配套费,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建设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建设房屋的,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筑实测面积与已缴费用面积相符的,按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验收手续;符合城镇规划的,但建筑实测面积超出已缴费用面积的,对超出已缴费用面积部分进行处罚,由辖区乡镇按规定收取超出已缴费用面积部分的城镇建设管理配套费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建设房屋的,不符合城镇规划的,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关于个人住建房楼面违规搭建星铁棚的问题

个人自建房在补办审批手续时存在屋顶搭建星铁棚的,为了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将星铁棚整改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分离。

四、我市现有解决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未列入本《通知》处理范围的,另行研究解决。

六、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0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形成的问题不适用本通知。

(桂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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