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令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发布秸秆禁烧令。

一、禁烧期限和范围

桂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秸秆焚烧(除特殊情况外)

二、禁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期限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荒草等杂物,禁止烧荒燎原、烧灰积肥。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等禁烧物质的行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止并进行立案调查;在林区范围内实施的上述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处理;在林区以外实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当年地力补贴;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市融媒体中心要通过广播电视滚动播报,利用抖音、公众号等形式扩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悬挂标语条幅、村屯大喇叭、树立警示牌等有效手段进行宣传,并将秸秆禁烧令张贴在各乡镇、村、屯显要位置,全方位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法规,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以及违规焚烧秸秆的后果,教育农民认识到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

(二)网格化巡查。充分利用“红格善治工程”的网格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大辖区范围秸秆、垃圾禁烧巡查力度,全民动员,进一步扩大秸秆、垃圾禁烧巡逻队人员队伍,加密巡查,对秸秆焚烧违法行为务必做到“四个到位”(处罚到位、取消地力补贴到位、张榜公示到位、问责到位)。

(三)从严追责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对于责任不落实、管控不得力、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动真碰硬落实责任追究。同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将按《桂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及问责办法》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及个人,按规定进行“红黑榜”通报、公开曝光、绩效扣分、追责问责等,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2年11月5日

桂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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