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西山广场的日常管理,营造生态、文明、有序的公共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凡进入广场者,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
2、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在广场开摊设点经营。
3、未经批准,除老、幼、病、残者专用非机动车外,其他任何车辆禁止进入广场(含自行车、人力车)。
4、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随地便溺;不得在广场发放传单、广告纸;不得在广场倾倒、堆放废弃物或在广场地面、建(构)筑物、椅桌、标识牌、灯杆等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悬挂、刻划、喷涂。
5、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盗窃或破坏广场的各种公共设施;不得攀折、采挖、踩踏广场绿化设施,否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价赔偿。
6、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环境,不得在广场燃放烟花炮竹、施放孔明灯、焚烧物品;不得攀爬或翻越广场围墙、护栏、树木或其他建(构)筑物等各种公共设施;不得在广场内溜冰、滑板、打球;不得乱拉乱搭各种电线电缆;喷泉开放期间,要有序观赏,禁止进入管控区。
7、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8、文明游玩,不得在广场躺卧、露营、烧烤;不得在广场酗酒猜码、大声吵闹;不得在广场吊挂、晾晒物品;不得在广场禁烟区吸烟。
9、任何单位或个人需在广场临时开挖、搭架施工作业,或拉挂各种电线电缆、宣传条幅的,需取得广场主管部门和广场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禁止在广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进行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11、在广场举办各种文娱、体育、宣传、演练或商业推介活动,需取得市人民政府和广场主管部门的批准。所产生的场地费、水电费和设施维护费,由活动举办单位承担,同时负责搞好现场卫生工作。
12、群众自发组织的健身、娱乐活动,须到广场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开展,否则一律不得开展。具体开放时间及音量限定如下:
上午8:00至11:00;下午6:00至晚上9:30;所产生的音量白天不得超60分贝,晚上不得超50分贝。
13、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扰乱管理秩序的,由广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