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浔政布〔2022〕77号
为了强化森林防火管理,巩固和发展我市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桂平市设定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二、桂平市辖区范围内的森林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造林炼山、烧荒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在林区野外用火。
四、林区野外用火,要严格执行“四不烧”制度:即未开好防火线或防火线不合格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和夜间不烧,确保安全用火。
五、各乡镇、村、林场要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人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林区巡查工作,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报警。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
七、严格执行赏罚制度。对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森林火灾案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