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炸鱼 桂平市查处近年来首宗炸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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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珠江流域禁渔期,桂平市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但仍然有人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3月25日,桂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联合查处了近年来桂平市首宗炸鱼案件。

3月25日12时50分,桂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黔江桂平市西山镇旅游码头下游江段进行非法炸鱼捕捞活动,时间不定。接报后,桂平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对举报线索进行研判和评估,采取岸上蹲守,水上围堵的行动方案,于当天下午15时20分成功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骆某现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自制炸药4枚。

经初步审讯调查,涉案人员骆某于3月24日驾船在黔江桂平市西山镇旅游码头下游江段使用2枚自制炸药进行非法炸鱼,并炸晕炸死2~3尾非洲鲫鱼;3月25日,骆某再次“故技重施”时,被赶到的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和市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  

目前,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已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温馨提示:

炸鱼不仅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以上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桂平市农业农村局   黎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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