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入出境的,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入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九、走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冻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公职人员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一律从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限制聚集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并根据其为破案发挥实际作用的,一律给予奖励。欢迎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