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一、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
五、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六、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广东、广西等省(区)政府已明确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