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0 16:17:0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12月1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以黄某龙为首的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17年9月份开始,以黄某龙为首的犯罪组织陆续在桂平城区及周边实施了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物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38万多元,用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同时,为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及影响力,以黄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长勾刀、铁水管等作案工具在桂平市城区及周边,有组织地先后实施了5起聚众斗殴、7起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2起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受伤(其中4人轻伤,6人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696元的严重后果。在桂平市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截止到案发,该犯罪组织人数达20多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黄某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以黄某龙为首的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根据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5万元至25万元不等。被告人覃某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宣判后,该院对作为另案处理的同案其他6名作案时未成年的被告人,也进行了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6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5千元至8千元不等。
此次宣判,是近年来桂平法院首次对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表明了该院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态度和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彰显了法律威严,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又引导鼓舞了社会正能量。(曹觉蓓 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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